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 20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的通知》(教督〔2020〕5 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川教〔2021〕12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此范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毕业生,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 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 择优授予” 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因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调整,学历继续教育相关专业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相应学位时,学校采取“老生老办法” 的原
则,实施相近专业授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 品行端正。
( 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不低于70 分。
( 三)学业水平测试达标。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成绩达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课程( 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考试总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 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且考试总平均成绩(不包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低于 65 分。
2.外语水平达标
( 1 )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在申请学位前参加下列外语有关考试,满足任意条件之一:
①参加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②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 )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 60 分及以上;
③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75 分;
④参加托福(TOEFL)考试,成绩不低于 70 分且在有效期
内;
⑤参加雅思(IELTS)考试,成绩不低于 5 分且在有效期内。
(2)英语专业毕业生在申请学位前参加下列外语有关考试,满足任意条件之一:
①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 高级英语” (课程代码 00600),成绩不低于 60 分;
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 425 分。
(3 )毕业生申请授位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获得报考学校拟录取资格或已经获得研究生学籍。
第六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且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以证书签署时间为准)后两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诚信问题;
( 二)申请学士学位前受到国家刑法处罚的;
( 三)在学期间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的;
( 四)超过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年限的;
( 五)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或提出申请后中途放弃的;
( 六)因国家、四川省政策调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 一)毕业生申请。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表 1 );
2.本科毕业证书;
3.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明;
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育本科毕业生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5.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手册、学校统一提供或指定的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检测系统的检测报告。
( 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毕业生所提供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供专家评审:
1. 西华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初审合格名单(表 2);
2.毕业生个人的申请材料( 一人一袋,按名单顺序编号);
3.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还需提供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 三)校学位办专家评审。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初审
通过的毕业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毕业生论文(或毕业设计)质量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反馈后经学校职能部门核查符合授位基本条件的,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查同意,形成同意授位的推荐名单(表 3 )。
(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意见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公示 5 个工作日,授予学士学位。
( 五)学校颁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校学位办备案。校学位办公室将授位文件报省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 2 次。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或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公示结束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复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请者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公室核实,可出具相应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三条 已获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办公室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士学位。
( 一)经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或西华师范大学组织本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抽检,被认定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存在较大政治问题,或被认定存在明显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被认定“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整改后经专家评审仍不合格的;
(二)经调查发现其在课程成绩、学术研究等方面存在造假、抄袭、剽窃等不端行为,且情形比较严重的。
第十四条 若当事人对注销其学士学位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等上位文件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位文件冲突的,按上位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