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 20号)、《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川学位[202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经省 级招生机构批准的由学校招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以下简称自考毕业生)、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取入学,以“非 脱产”学习(2025年以前为“业余”或“函授”)为主的成人高 等教育专升本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 加强学籍和考籍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课程考试。坚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资格审查标准,切实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 量。
第四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 “择优授予”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授予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 称“校学位办”)负责监督与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 书两年内(含两年,以毕业证书上的日期为准)提出申请。成教 毕业生需同时符合下述条件(一)、(二);自考毕业生自取得自 考本科专业有效考籍之日起,三年之内(以毕业证书上的日期为 准)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并达到下述条件(一)可直接申请 学士学位,超过三年取得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的需同时符合下述 条件(一)、(二)。
(一)基本条件
1.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 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
3. 完成学习本科阶段的全部课程,且成绩达到以下要求: 成教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75分;自考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 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 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二)外语条件
成教毕业生和自考毕业生在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
前通过参加相关外语水平考试达到以下标准:
非英语专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380分及以 上;
2.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代码
00015)或“英语专升本”(课程代码13000)考试成绩达到60 分及以上;
3. 参加全国英语 PETS3 级及以上笔试取得合格证书;
4. 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 绩合格。
英语专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 上;
2.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级英语”(课程代码 00600)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3.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第二外语”(课程代码 00839、00840、00841三个语种选其一)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 以上;
4. 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八级考试,成绩达到60 分及以上;
5. 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 绩合格。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 为;
(四)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 科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院(校外教学点)提交个人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 内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 请表;
2. 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 本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 学位外语合格证明材料;
5. 成绩单复印件(成教学生)或学籍表复印件(自考学生);
6.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两张2寸蓝底彩照;
8. 承诺书;
9. 毕业论文(设计)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各 一份;
10. 毕业论文(设计)查重报告 一 份。
(二)审核:教学院(校外教学点)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 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教学院(校外教学点)将申请材料 统一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复审合格后,继续教育学院汇总材 料并提交校学位办终审。
(三)评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终审名单进行评议,并 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公布: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 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颁证: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后,颁发学士学位证 书。
(六)备案:校学位办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相关材料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九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 年 2 次 。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条凡对学士学位授予或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在授位 结果公布后可向校学位办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一条学校学位办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 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办。经本人 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可办理相应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 项严肃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办、省 学位办和学校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严禁在学位申请、推 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印发 的《内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 法(修订)》(内师院发[2023]18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内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 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如本办法在实施中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 以上级规定为准。